博智环球旗下网:律师建站 律师联盟 律师导航
当前位置:您现在的位置: 律师联盟 >> 婚姻家庭 >> 法律文书 >> 正文
离婚纠纷代理词
作者:匿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更新时间:2012-02-08
【摘要】离婚纠纷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各位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的委托,并指派××律师为其诉讼代理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离婚纠纷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各位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的委托,并指派××律师为其诉讼代理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以下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参考。

  一、本案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应判决原被告离婚

  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结婚,婚后生有一子××,现在××学校上小学。婚后夫妻感情融洽,只是偶尔发生争吵,但并未影响夫妻感情。代理人相信,任何家庭都会偶尔发生争吵,但这并不会真正影响到夫妻感情,原告诉状中所称“相互了解不深,没有稳固的婚姻基础,婚后经常发生口角,甚至打架”不属实,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而且原被告已经结婚×年之久并生育了孩子,故法院应判决不离为宜。

  二、夫妻共同财产应在照顾女方权益的前提下经共同居住的房屋和被告的婚前财产判决归被告所有,其他财产和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分担;

  经过庭审已查明,原、被告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有位于××面积为××平方米的房屋一套、××;被告的婚前财产有××,现上述财产均在××处。且多年来由于原告对被告和孩子的生活不管不顾,多年来没有往家里拿过一分钱,而被告的收入较低,为了抚养孩子和维持生活,被告不得已借外债××元,现仍未归还,该债务虽是被告所借,但所借款项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故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被告和原告分担。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1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的原则判决。”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4条的规定:“根据保护离婚妇女的房屋所有权,夫妻共有的房屋,离婚时,分割住房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解决。”的规定,如果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应在分割财产时照顾女方和子女的权益,将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判决归被告所有,被告的婚前财产归被告所有,其他财产及债务由原被告分担。

  三、婚生孩子应判决随被告生活并抚养,由原告每月支付抚育费××元;

  1、原被告于××年×月×日生有一子,取名××。现在××小学上学。由于原告常年在外,与孩子相处较少,为了不影响孩子的生活和学习,孩子应随被告生活为宜;

  2、通过庭审质证已经查明,婚生孩子每月的生活费、教育费已达××元,原告的收入较高,而被告的收入较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的规定,原告每月应支付孩子抚育费××元。

  四、本案的原告存在过错,如果法院判决离婚,原告应向被告支付损害赔偿金××万元;

  原被告结婚多年,感情一直很好,原告之所以坚决要求离婚,是因为其有了外遇。且有一年多未曾回家过夜,和他人在外同居生活(有照片为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被告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故请求法院依据法律规定,判决由原告向被告支付损害赔偿金××元,以保护女方和无过错方的利益。

  综上所述,原被告结婚多年又共同生育了一子,夫妻感情一直很好,由于原告的过错使其家庭面临危机,给被告和孩子们都带来了极大的伤害。但被告愿意给原告一次改过的机会,不同意离婚。所以恳请人民法院依据有关法律,按照照顾女方和孩子的权益的原则依法处理,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以上意见恳请合议庭合议时予以参考

  代理人: ××律师事务所××律师

                     ××年×月×日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
  • 推荐婚姻家庭律师
    咨询婚姻家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