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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不适用合同解除条件
作者:匿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更新时间:2012-02-17
【摘要】某村村民孙某是一个奶牛养殖散户。由于养殖效益下滑,孙某打算把奶牛卖掉。他打听到邻村靳某正筹办奶牛小区,也在四处寻找合适的奶牛。于是孙某找到靳某,双方很快达成口头协议,靳某愿意收购孙某的一头奶牛。……

  但在交牛之前,孙某嫌自己的奶牛毛色不正,担心靳某看不上,于是自作主张将奶牛头部的毛色染黑了。

  靳某支付买牛的款项后,就领回奶牛饲养,但不久就发现奶牛的面部毛色开始脱落。他找到孙某质问。孙某则称,奶牛本身没什么问题,只是毛色不好看。靳某则感觉自己受了骗。要求孙某退钱并赔偿自己的损失。但这要求立刻遭到孙某拒绝。双方无法再行协商,靳某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双方买卖合同,并要求孙某支付双倍购牛价款。

  【释义】山东海那律师事务所张光明律师表示,买卖合同引发纠纷,主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

  根据法律规定,在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全面适当地履行合同义务。如果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 即构成违约。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从广义上理解,任何与法律、合同规定的义务不相符合的行为,均可以被认为是违约。但从违约的严重程度划分,也分为轻微违约和严重违约。轻微违约常常并未使非违约方遭受重大损失,也没有动摇合同存在的基础。因此,并非所有的违约都可以导致合同的解除。

  现实中,在许多情况下,合同解除对非违约方也是不利的,另一方面,要求在任何违约情况下都导致合同解除,既不符合鼓励交易的目的,也不利于资源的有效利用。只有在一方违约严重的情况下,才能导致合同的解除。

  违约达到何种程度才构成“重大违约”是一个事实问题,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裁量。法院对此考虑的最重要因素是:受害方有权期望从交易中获得的利益在多大的程度上被剥夺了。

  【评析】以上述案例为例,孙某未向靳某说明为奶牛“染发”的情况,其交付行为存在瑕疵。但靳某购买奶牛的目的在于“产奶、卖奶”,以此获利。孙某的瑕疵行为,并不影响产奶数量及质量,因此,构不成严重违约。在这种违约的情况下,可采取让孙某降价等其它办法予以补救,而不宜宣告合同解除

  另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可不可以要求孙某支付双倍价款呢?张律师认为,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但靳某购买奶牛的目的是为了从中获取经济利益,因此,已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范围,所以靳某的这种诉求,法院不会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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