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智环球旗下网:律师建站 律师联盟 律师导航
当前位置:您现在的位置: 律师联盟 >> 合同法律 >> 合同法规 >> 正文
劳动合同法审议实录(之三)
作者:匿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更新时间:2012-02-17
【摘要】草案应该明确建立一个由政府劳动部门、用人单位代表组织和劳动者代表组织形成的三方协调劳动关系的机制,对遏制劳动争议案件上升的势头、维护劳动者的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

   草案应该明确建立一个由政府劳动部门、用人单位代表组织和劳动者代表组织形成的三方协调劳动关系的机制,对遏制劳动争议案件上升的势头、维护劳动者的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李明豫等委员

  草案规定:无。

  审议意见: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蒋黔贵认为,应该建立一个由政府劳动部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代表组织三方协调劳动关系的机制。蒋黔贵介绍说,近年来我国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呈快速上升趋势,1993年全国发生劳动争议案件是6.2万件,到2003年是18.4万件,10年内增加了3倍。2004年比2003年又增长了25%。协调劳动关系的三方机制在国外经历了长期的发展历程,并在国际公约中有明确的表述。199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批准了国际劳工组织144号公约,即《三方协商促进履行国际劳工标准公约》,确认了由政府劳动部门、工会组织和雇主组织三方组成协调劳动关系的组织体系和运作机制。200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又批准了国际劳工组织的第150号公约,即《劳动行政管理公约》,该公约第5条规定:“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应该作出符合本国条件的安排,在劳动行政管理系统内,促成公共当局以最有代表性的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或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与雇主代表和工人代表进行协商、合作和谈判。”借鉴国外有益的经验,同时也为了履行我们对批准的国际公约的承诺,我国在2001年8月正式建立了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代表劳动者)、中国企业联合会和中国企业家协会(代表雇主)共同组成的国家级协调劳动关系的三方机制。2002年的4月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的《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状况》白皮书明确提出:“2001年8月,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同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建立了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并召开了第一次国家级协调劳动关系的三方会议,使中国的劳动关系协调工作有了一个较为规范和稳定的工作机制”。国家级三方机制建立以后,各省、市、自治区和一些中心城市也相应建立了三方机制,到目前为止,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420个地市当中,已经有368个建立了三方机制,已经建立的比例占 87.6%,推进还是比较快的。而且我们国家的三方参与了国际劳工组织的一系列活动,这些年来每年都由社会劳动保障部和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出席国际劳工大会,积极参与了一些标准、公约的制定和协调工作,2003年国际雇主组织总理事会一致通过决议,接受中国企业联合会作为中国国家级雇主组织的惟一代表,成为国际雇主组织正式成员,台湾雇主组织更名。“我国建立的三方协调机制,应该说得到了国际的认可。”蒋黔贵认为,在劳动合同法里应该对这样一个已经建立起来的、符合国际公约、得到国际公认的三方协调机制有明确的表述,即“建立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工会组织与企业联合组织为代表的用人单位组成的协调劳动关系的三方机制,作为发挥劳动合同监督管理职能的基本形式。”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丁华介绍,目前,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全国建设系统都建立了三方协商机制,有 74.5%的市(地)和59.8%的县(市)也已建立了三方协商机制。鉴于上述情况,根据我国劳动关系调整实行“主体协商、三方至多、政府调控、依法归分”的基本思路,应该增加三方协商机制的相关规定,充分发挥各级三方协商机制在推行劳动合同制度中的积极作用。

  李明豫委员也赞成三方协商机制问题应该在劳动合同法中有所表述。“我们在执法检查中发现,虽然各地一般都建立了三方协调机制,但是在实际运作中很多地方都形同虚设,主要是企业联合组织的代表缺位。三方协调机制本身是一个很好的机制,应该在劳动合同法中有所表述。”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推荐合同纠纷律师
    咨询合同纠纷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