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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订立程序的法律规定及其商业意义
作者:匿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更新时间:2012-02-17
【摘要】案例:某昆山甲公司销售部业务员,在与一北京乙客户接洽了一段时间,期间也对该客户进行实地考察,认为该客户实力不错,可以与之开展业务。某天,收到某客户的采购订单,见订单上注明了商品名称、数量、价格、销售期限……

  案例:某昆山甲公司销售部业务员,在与一北京乙客户接洽了一段时间,期间也对该客户进行实地考察,认为该客户实力不错,可以与之开展业务。某天,收到某客户的采购订单,见订单上注明了商品名称、数量、价格、销售期限、付款方式、交货等内容,见到客户提供的订购单价格合理、交期也能确保、付款期限也合理,就依订购单的内容交货了,发票也随之开出去。但是付款期限已过,电话打了无数遍,书面催款通知也发了出去,却迟迟不见对方付款。最后只有向法院起诉。律师一看对方的订购单,发现在表格的下方有一些印刷的条款,字体很小,其中有这样的条款“卖方负责将货送至买方工厂”。

  在上述案子中,甲公司如要向法院起诉,必须要到乙客户所在地北京去起诉,为什么呢?法律规定: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其法院管辖地为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而在买卖合同中,合同的履行地是约定的交货地,本案中约定的交货地为北京,因为订单上有卖方将货送至买方工厂(北京)的条款。所以,不论是被告住所地还是合同履行地都是北京,甲公司为此支付了很大的诉讼成本,最后,虽然通过诉讼将货款追回,但由此造成的损失却难以弥补。

  也许有人要问,这里双方根本没有签订合同,哪来的合同履行地呢?

  《合同法》把合同订立的程序规定为要约、承诺,经过“要约”与“承诺”,合同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例中北京公司要采购某种商品,向昆山公司发出一份订购单,订单上注明了商品名称、数量、价格、销售期限、付款方式、交货等内容,该订购单在法律上便称为“要约”。昆山公司在双方没有事先订立合同的情况下,又按订单交货了,则昆山公司必须受订单的约束,因为它交货的行为就表示“承诺”。北京公司的订购单在没有合同的前提下经过昆山公司的承诺已经上升为合同了。该订单内容是由对方拟订的,其内容势必有利于对方。所以收到订单,必须全面检查一遍,发现不合理条款,必须立即回复,在对方修改订单后再发货或者重新签订合同。在该案例中即便双方另行签订了合同,若订单内容在合同内容之外,双方仍须受订单内容约束。

  另外,您(或您的公司)要销售某种商品,向他人寄出一份订单,注明了商品名称、数量、价格、销售期限以及对方付款及交货等内容。对方收到订单,在销售期内答复要购买您的多少商品,这种答复在法律上称为“承诺”。对方答复了您的订单之后,如果您不供货或对方拒绝收货,从而违反了通过“要约”、“承诺”订立的合同,要承担违约责任

  这时候,您并不想在对方答复后便一定供货,那么您给对方寄送的订单类的文书(包括广告)要避免制作成“要约”,以防日后对方“承诺”而无货可供时,对方提出违约赔偿

  《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符合以下两点的订单类文书即可认为是“要约”:(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自然,您寄送的文书不按上面的规定制作,就不会认为是“要约”,可以不受法律约束,如价格单、一般的广告等。

  【律师提示】提请广大经营者注意,商业交往最好签订书面合同,重要的合同还需请律师审核,将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降到最低。作为企业,最好的方式是聘请常年法律顾问,这样可以随时得到专业的法律服务,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预防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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