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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设立分支机构及名称变更等事项的通知》
作者:匿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更新时间:2012-02-18
【摘要】各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旅游局,各旅行社: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以下简称《条例》)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以下简称《细则》)已分别于2009年5月1日、2009年5月3日开始施行……

  各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旅游局,各旅行社: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以下简称《条例》)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以下简称《细则》)已分别于2009年5月1日、2009年5月3日开始施行。为做好《条例》、《细则》的贯彻实施工作,切实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我市旅游业的健康发展,经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旅游局共同研究,现就贯彻施行《条例》及《细则》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宜昌市旅行社工商执照的变更工作和年检工作
  《条例》对旅行社的经营范围作了界定和调整,原经营国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经营范围扩大为“入境旅游业务和国内旅游业务”。工商部门在原国内旅行社办理工商执照经营范围变更时,按照旅游管理部门颁发的新版《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上界定的经营范围办理相关工商变更手续。
  依据《条例》及《细则》规定,国家旅游局从2009年底开始,将旅行社旅游业务年检工作调整为“旅行社统计调查”工作,即旅游部门和审计部门不再签署年检审核意见,旅行社新版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上也无“旅游部门年检审核意见”栏。工商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对旅行社的工商执照进行正常年检。
  二、旅行社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的备案工作
  按照《条例》和《细则》规定,提出设立申请的旅行社(以下简称设立社)可以设立分社和门市部等非独立法人的分支机构。其中,分社的设立不受地域限制,门市部的设立必须在设立社所在的地级市的行政区域内。旅行社分社和门市部不得再下设分支机构。工商部门在旅行社办理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工商登记手续时,对以下方面进行严格审核。
  (一)旅行社分社
  1、分社名称
  名称中应包含设立社名称、分社所在地地名和“分公司”字样。
  2、分社的经营范围
  《条例》中规定分社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设立社的经营范围。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设立的分社“业务经营范围”是“国内旅游和入境旅游招徕、组织、接待业务”;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和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可根据企业需要,设立三种不同“业务经营范围”的分社,分别为“国内旅游、入境旅游和出境旅游招徕、组织、接待业务”、“出境旅游招徕、组织、接待业务”、“国内旅游和入境旅游招徕、组织、接待业务”。

  (二)《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务信息含有虚假内容或者作虚假宣传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三)关于本市旅行社名称变更的审批备案程序
  按照《湖北省旅行社业诚信建设管理办法》、《湖北省诚信旅行社标准》的规定,自2008年起,我市开展年度旅行社诚信等级评定,对旅行社的服务质量、旅游经营、内部管理等进行年度考核评分,按照考核分值划分为A级旅行社(诚信状况优)、B级旅行社(诚信状况良)、C级旅行社(诚信状况及格)和D级旅行社(诚信状况差),并向社会公布评定结果。少数诚信状况不佳或违法违规经营的旅行社借变更名称逃避旅行社诚信建设和社会监督。为建立旅行社业诚信建设长效机制,对本市旅行社名称变更事项采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市旅游局联合会商办理的办法。申请变更名称的旅行社应取得市旅游局的书面同意意见,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营业执照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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