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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后,清算组是如何产生的?
作者:匿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更新时间:2012-02-18
【摘要】《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公司依照规定解散的,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其人选;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公司依照规定解散的,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其人选;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指定清算组成员,进行清算

然后《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清算组成员由人民法院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清算组可以聘任必要的工作人员。清算组对人民法院负责并且报告工作。

所以,我理解应当是依债权人申请,由法院指定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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