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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组在清算期间的职权
作者:匿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更新时间:2012-02-18
【摘要】在非破产程序当中,企业的清算工作需要由清算组来主导。因此企业做出解散的决议之后,应当依法尽快成立清算组,而清算组也应当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保证清算工作的顺利完成。 ……

   在非破产程序当中,企业的清算工作需要由清算组来主导。因此企业做出解散的决议之后,应当依法尽快成立清算组,而清算组也应当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保证清算工作的顺利完成。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公司因步骤一所提到的情形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由此可见,清算组成立的时间应当是在解散事由发生的15日内。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此外,根据《公司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清算组如果不依照法律的规定主持清算工作,则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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