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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修正本)
作者:匿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更新时间:2012-02-18
【摘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1990年4月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杨尚昆 1990年4月4日……

 七、第十三条修改为:“合营企业如发生严重亏损、一方不履行合同和章程规定的义务、不可抗力等,经合营各方协商同意,报请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可终止合同。如果因违反合同而造成损失的,应由违反合同的一方承担经济责任。”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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