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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交易操作程序
作者:匿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更新时间:2012-02-18
【摘要】产权交易操作程序 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一节所规定的法律定义为: 首先产权是指财产所有权。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权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力。 其次产权还指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 这种财产权是所有权部分权能与所有人发生……
产权交易操作程序
 
  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一节所规定的法律定义为:
    首先产权是指财产所有权。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权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力。
    其次产权还指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
    这种财产权是所有权部分权能与所有人发生分离的基础上产生的,是指非所有人在所有人财产上享有、占有、使用以及在一定程度上依法享有收益或处分的权利。
   
               --产权的种类--
 
    产权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一般有六种形式:
    (1)按产权历史发展动形态的不同分类
       可以分为物权、债权、股权。
    (2)按产权归属和占有主体的不同分类
       可以分为原始产权、政府产权和法人产权。
    (3)按产权占有主体性质的不同分类
       可以分为私有产权、政府产权和法人产权。
    (4)按产权客体流动方式的不同分类
       可以分为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
    (5)按客体的形态的不同分类
       可以分为有形资产产权和无形资产产权。
    (6)按产权具体实现形态的不同分类
       可以分为所有权、占有权和处置权。
    此外,还可以根据产权所有制性质的不同分为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公民财产所有权等。
 
               --产权的特性--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产权的属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方面表现为:产权具有经济实体性。既然是经济实体,就必须具备三个特征:
    (1)必须有一定的财产作为参与社会再生产的前提;
    (2)必须直接参加社会再生产活动;
    (3)有自己独立的经济利益,并且参与社会营利性经济活动的主要目的是实现自己经济利益的最大化。
    第二个方面表现为:产权具有可分离性。在市场经济中,财产的价值形态运动与使用价值形态运动的发展而分离。也就是说:这项财产权力在法定的最终归属上,并不一定为该实体所具有。
    第三个方面表现为:产权流动具有独立性。这里讲的独立性是指:产权一经确定,产权主体就要在合法范围内自主地运用获得权利,而不受其干扰。
 
               --产权交易的涵义--
 
    产权交易是企业财产所有权以产权为商品而进行的一种市场经营活动。
    它包含了三个方面的涵义:
    1.产权交易是一种遵循等价交换原则的商品经营活动;
    2.产权交易属于产权经营活动,其经营主体是企业财产所有者或所有者代理;
    3.产权交易作为一种普通的经营活动,它是市场经济发展的结果。
 
              --产权交易的形式--
 
    从所有制性质来看交易形式可以分为:
    国有企业之间的交易;国有企业与集体企业之间的交易;为有企业、集体企业与私营企业或个人之间的交易。
    从交易内容看:
    又可分为企业整体产权交易和部分产权交易,这里重点介绍以下两种分类形式:
    第一种:按交易方式可以有以下几种形式:
    1.购买式
    2.承担债务式
    3.吸收入股式
    4.承担职式安置等其它条件式
    第二种:按交易主体之间组织形式可以有以下几种形式:
    1.兼并
    2.股份转让
    3.资产转让
 
              --产权交易的方式---
 
    目前采用的转让方式有:
    1.协议转让
    2.竞让转让
    3.招标转让
    4.国家允许的其它方式
 
               --产权交易原则--
 
    1.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2.实行平等互利、等价交换
    3.促进规模经济效益,防止形成垄断
    4.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产权交易的程序--
 
    大致的程序有:
    产权交易出让和受让的审批;产权交易标的的选择;产权交易相关业务处理;产权交易的转让申请和受理;产权交易的形式和转让方式;产权交易的成交和交割清算;产权收益的处理等。
 
    (一)产权交易的审批
    1.产权交易的出让方和受让方
    国有企业财产的所有权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并由国务院统一行使。企业只拥有经营权,企业本身不能出让属于所有者的产权。因此,国有企业产权的出让方必须直接拥有出资权的国有企事业单位,被出让企业本身不得成为产权交易主体。从中可以看出,出让国有资产的主体必须是国家授权的部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的提法:授权机构是指国家投资公司、国家控股公司、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等。在国家授权的部门尚未明确的情况下,一般都是由政府的企业主管部门、行业总公司等代行资产所有者的职责。国有企业产权的受让方必须是具有民事权力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自然人或其它组织机构,可以是国内的法人、自然人或其它经济组织,也可以是境外的法人、自然人或其它经济组织。
    2.产权交易审批程序
    根据我国目前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出让国有资产产权之前必须发行严格的报批手续。
    (1)中央级国有企业产权出让的审批
     A、属于中小型中央国有企业,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决定,报国家财政部批准。
     B、属于中型中央国有企业,报国家经贸委、财政部批准。
     C、属于大型的中央国有企业,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审核报国务院批准。
    (2)地方国有企业产权出让的审批
     A、成批出让国有企业以及大型、特大型国有企业产权必须由省级政府授权的部门报国务院审批,出让属于地方管理但有中央投资的国有企业,应当事先征得国有产权的部门或机构出让单个企业、事业单位国有产权的,按其隶属关系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后,向产权转让申请转让。
    
    (二)产权交易的申请和受理
    企业改制资产在产权交易市场公开出售的可享受一定的优惠政策,按规定必须向产权交易市场办事的机构提出受让或出让申请。
  具体需提交的文件有:
    1.出让方
    (1)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委托交易申请书,委托交易申请书应载明产权交易出让的目的、标的内容及有关要求;
    (2)出资者或持股方董事会同意出让的决议;
    (3)企业的法人资格证明或其它有效证明;
    (4)其它专项材料,如:企业财务资料和在交易过程中,交易认为需提供的资料。
    2.受让方
    (1)职代会或董事会的决议;
    (2)委托交易申请书,应载明受让目的和条件等;
    (3)企业的法人资格或其它有效证明;
    (4)企业资信证明,如社会中介审核的资信证明等;
    (5)对改制企业还需提供有关金融债务方面的法律承诺书等;
    (6)在交易过程中其它专项材料交易所认为需要提供的。
 
 
    (三)产权交易的成交和交割
    产权交易所根据交易双方所提供的资料,经核证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出让双方的实际情况,主持双方签署合法的法律文书,出具交易报告书,受让方可持有关文件和交易报告办理工商登记、产权登记和财产变更登记等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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