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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有权就招标投标活动提出异议或者投诉?谁受理投诉?
作者:匿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更新时间:2012-02-18
【摘要】土地开发 合同建房 招标投标 房地产项目"> 《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依照这一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依照这一规定,有权对招标投标活动提出异议或者进行投诉的主体,限于与该项招标投标活动的投标人和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投标人”即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五条所规定的己对该项招标作出响应,提交了投标书,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参加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的投标的个人。“其他利害关系人”,主要是指有意参加投标竞争,但因招标人的违法行为(例如,招标人违反招标投标法第六条的规定,限制、排斥本地区或本部门以外的供应商、承包商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而不能参加投标竞争,因而丧失可能取得中标利益的潜在投标人。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如,对于使用国家资金的工程项目,一个普通纳税人认为招标活动不合法从而侵害了纳税人的利益,向有关部门提出投诉,有关部门就不能受理。因为普通纳税人对该工程项目没有直接利益。当然,他可以向有关部门检举该项目招标的违法行为。但检举不是正式程序,例如检举不必署名,也没有时间限制;对于检举,法律上也没有规定带有强制性的处理程序。
   《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对招标活动的异议通常是对招标人行使招标权的异议,因此,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只是提供了一个友好解决争议的手段。有些争议,招标人与投标人分歧比较大,双方不能解决,这就需要通过第三者来解决。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法律没有具体规定应当向哪个行政部门提出投诉。这是考虑到实行招标投标的领域较广,涉及不少部门,不可能由一个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统一实行监督,只能根据不同领域工程建设的特点,由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分别负责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因此,《招标投标法》规定“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是否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招标投标法》没有规定。我们认为,人民法院的审判权是宪法授予的,普通法律是不能剥夺法院的审判权的。因此,人民法院有权审理招标投标纠纷是没有问题的。但具体怎样起诉,是直接向法院起诉,还是需要当事人先向行政机关提出投诉,待行政机关有了一个解决结果以后再能向法院提出起诉,需要法律或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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