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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开展"大调解" 化解矛盾纠纷促和谐
作者:匿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更新时间:2012-02-18
【摘要】四川新闻网德阳3月23日讯(记者 李京枝 万忆)德阳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大调解工作,按照四川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措施,提供工作保障,努力构建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政法综治机构综合协调,司法行政、法……
 四川新闻网德阳3月23日讯(记者 李京枝 万忆)德阳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大调解”工作,按照四川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措施,提供工作保障,努力构建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政法综治机构综合协调,司法行政、法制部门和人民法院分别牵头,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广泛参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互协调配合的“大调解”工作新格局。
  边角引纠纷调解促和谐
  2009年10月10日,德阳市中江县通济镇村民林某因修建房屋后面的厕所超过了邻居李某家的老屋基地,与李某发生了纠纷。此前,李某曾多次找林某协商要求将其拆除,林某都置之不理。加之,平日里相互之间因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也曾多次发生过争执,彼此之间的怨恨越积越深。李某好不容易找到这个机会,当然就得理不饶人,于是就从家中拿起二锤去砸厕所,林某不服,顺手抄起一根约1米长的木棒砸向李某的脑袋,顿时将李某的头部打伤。此时,李某的大哥便冲出家门大骂林某,林某知道他的身体有病,不敢搭腔。当晚,李某的大哥因病去世,李某的家人便认为是林某把他大哥气死的,强行要将其大哥的尸体抬进林某家停放。为此引发了更大的矛盾纠纷。如不及时调解处理,有可能将事态扩大,后果不堪设想。
  德阳市中江县通济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充分发挥“大调解”协调中心的作用,司法所与派出所干警密切联系,协调配合调查取证;镇、村、社调委会干部一起找李某家的亲戚、朋友、家属协同做好安抚工作,使其情绪得到控制。通过大量的调查取证,证实李某的大哥确属因病死亡的,不是林某的责任。在此基础上,司法所干部、派出所民警从法律、政策和道理上讲解分析,教育双方当事人都要懂法、守法,应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通过做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当事人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了调解协议,林某将厕所的超出范围拆除,排水引至前院的沼气池,并赔偿打伤李某的医药等费用。
  建房合同起矛盾人民调解化纷争
  德阳市罗江县金山镇集镇居民黄某,“5.12”地震时房屋受损严重, 2009年实施了灾后重建。在建筑工程施工中与承建方大井村徐某因合同部分条款权责不明产生意见分歧,多次发生争吵,事态有随时扩大之势。得到消息后,金山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及时介入,通过实地调查并组织当事人多次调解,有效化解了这一纠纷。
  2009年1月15日,集镇居民黄某跟大井村徐某签订了房屋建设合同,工程于2月份启动实施。由于所订立的合同不够规范,尤其是对双方的权责划分不明确,当5月份主体工程基本完成时,双方经常发生口角,矛盾日趋加重,工程也因此被搁置。7月18日黄某来到镇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委员会工作人员接到申请后,在充分听取了双方意见的基础上并到现场进行查勘。通过案情分析,调解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房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从双方订立的房屋建设合同入手,提出了两种解决问题的方案,即一是双方继续履行合同,按合同约定在总造价不变的情况下,由承建方徐某完成剩余工作量,工程竣工后黄某一次性结清尾款;二是双方终止履行合同,尽快对剩余工程量进行测算,按多退少补的原则,双方结清已完工程款项,黄某自行安排剩余工程。经当事人双方多次协商,同意采取第二种方案解决。于是,调解员及时组织双方到现场对剩余工程量进行测量并详细登记造册,而后按市场价计算。经过这一系列的工作,7月29日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工程承建方徐某退回了剩余工程款等资金7200余元。至此,一起建筑合同纠纷得以圆满解决,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医疗事故起纠纷调解化争促和谐
  2009年3月6日下午,德阳市罗江县新盛镇月亮村一组村民杨学金之子杨博宇(男,现年1岁4月),被家养鸡啄伤,由其爷爷带至新盛镇卫生院就诊,患儿家属自述被鸡啄伤头、面部,医生为患儿开了2天预防感染的西药,并嘱其爷爷带其到治疗室作伤口处理,患儿家属拿了药但未带患儿到治疗室作伤口处理。2009年3月14日,患儿由其家属再次带到新盛镇卫生院治疗,医生检查发现患儿颞顶部皮肤已感染化脓,经消毒后作皮肤切开及引流,并开2天抗感染治疗西药,嘱其家属按时带到医院治疗,但患儿家属在此后未带患儿至医院进行相关处理。2009年3月30日下午,患儿被其家属带至新盛镇卫生院求治,家属自述患儿间断性发烧2―3天,经医生检查:患儿体温38℃、神差、咽部微充血、心肺未闻及异常;辅助检查:血白细胞总数32.2、中性粒细胞百分比78.0%;综合病情,医院以“上感”收入院,入院后经输液、抗感染治疗约1小时,患儿未见好转,持续发热不退、精神差,经院内医生会诊后转入罗江县人民医院治疗,2009年4月30日,患儿家属自动放弃治疗,并于当日自动出院,出院诊断:右颞枕部脑脓肿、右顶骨缺如、交通性脑积水。2009年5月19日,德阳市医学会对此次医疗纠纷作了医疗事故鉴定,鉴定结论表明医方对此次事故承担轻微责任,但由于患儿治疗尚未结束,颅脑损伤的后果尚不确切,目前尚不能判定医疗事故等级及患儿伤残等级。2009年5月21日,患儿被其家属遗弃在新盛镇卫生院,院方多次与患儿家属协商未果,由此引发纠纷。
  接到申请后,新盛镇司法所和镇调委会工作人员及时介入,到医院看望患儿,多次与患儿家属接触,做思想工作,在工作人员努力下,患儿家属最终同意调解。2009年5月31日,新盛镇司法所、镇调委会组织双方在镇调委会调解庭调解,在听取双方对事实和调解请求事项陈述后,通过对双方宣讲相关法律、法规、医疗事故责任划分和赔偿标准知识,并建议患儿家属理性对待索赔事宜,给其讲解疾病治疗的科学态度,要求院方承担起社会责任,双方最终相互谅解,并达成调解协议:由新盛镇卫生院一次性赔偿患儿医疗费、后续医疗费、营养补助、护理费等各项费用8万5仟元,纠纷作一次性解决,从而平息多日来的纷争,也使患儿能继续治疗。
  记者认为,医患关系紧张由来已久,由于医疗活动涉及人的生命健康,风险相对较大,医患纠纷可谓频发。这起纠纷就是由于患儿家属认为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而产生纠纷,甚而采取过激手段,自动出院,将患儿遗弃在医院,延误患儿治疗。可喜的是院方较为理性,事态升级后及时向镇党委、政府汇报,请求政府介入协调,而镇政府给予了此事高度重视,及时组织干部调查、协调,司法所会同政府干部多次找到患儿家属,与其沟通,在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对其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同时要求院方查找问题,并承担起社会责任。政府和司法所的积极努力,使事态得以控制,矛盾纠纷得以平息。
  意外事故遭伤害调解介入化纠纷
  德阳市罗江县金山镇罗家湾村16组村民杨某,2009年7月1日骑自行车到集镇某工地务工,当行至金山村3组村民李某门前路段时,正值李某家灾后重建房屋占用道路调拨钢筋,虽然李某派人对过往车辆行人实行告知,但杨某前面正好有一农用三轮车挡住其视线,不慎被钢筋挂倒摔伤了肋部,造成杨某意外受伤。事故发生后,李某立即将杨某送至镇卫生院进行治疗,并缴了1000余元的医疗费。
  金山镇调委会工作人员得知消息后,立即联系双方当事人的村干部开展情况调查,及时掌握第一手资料。为了妥善解决问题,化解双方矛盾,减轻双方当事人的经济负担,调委会工作人员积极协调医院方面,减免了杨某的部分医疗费用,并督促保险公司尽快为杨某实施保险赔付。当杨某出院后,又马上组织村干部和当事人进行调解处理,在调解中,工作人员对掌握的事实依据进行了逐一核对,然后对事故做出了分类定性,确定了双方的责任。按照理解、谅解和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协商双方形成了一致意见,达成了调解协议,由李某再一次性支付杨某2000余元的医药费、误工费和营养费等费用并当场付清。至此,使一起意外人身伤害纠纷得到彻底解决,不仅发挥了人民调解委员会化解矛盾的职能作用,也取得了积极地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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