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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作者:匿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更新时间:2012-02-18
【摘要】1997年8月20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人承包建设某工程,工程承包造价为91,860,000.00元,工程四层以下的竣工日期为1997年12月31日,五层以上结构竣工日期,由合同双方另行协商。 乙公司在如约开工后,……
  1997年8月20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人承包建设某工程,工程承包造价为91,860,000.00元,工程四层以下的竣工日期为1997年12月31日,五层以上结构竣工日期,由合同双方另行协商。
  乙公司在如约开工后,截至1997年12月,完成了四层以下及局部五层部分的工程。但是,由于甲公司无法支付工程所需的大量后续资金,工程不得不全面停工。1998年1月,双方签订了停工协议,确认:由于资金问题,1997年12月31日工程全面停工,五层以上施工日期由甲公司另行通知。截至1999年10月8日,工程未复工。为此,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了一份补充合同,约定,原合同继续履行,甲公司负责筹措资金,使工程早日复工,并由乙公司负责对停工后的现场进行保护及结构外露钢筋的保护,费用由甲公司承担。但直至2002年12月,工程仍未能复工。甲公司已支付工程款5600万元。
  2002年12月,为追索拖欠的工程款及损失,乙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诉讼,要求裁决甲公司偿付拖欠的工程款及损失61,999,767.00元,并请求对42,238,673.00元工程款主张行使优先受偿权。在仲裁诉讼中,仲裁委委托鉴定机构对本案所涉工程进行造价鉴定。2003年12月,北京仲裁委对该案作出裁决,采信鉴定机构认定的工程造价90776491.00元,支持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数额达35,160,491.00元,并支持鉴定报告中未予考虑的停工后护场损失部分,裁决甲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利息及损失共计51,625,267.00元。
  【影响介绍】
  本案争议所涉及的工程,位于北京市某开发区中心,原计划为开发区的标志性建筑。在建设过程中,工程因资金问题而全面停工。停工的问题引起了有关政府部门的关注,各方的努力协调,依然无法使工程恢复开工。无奈之下,施工方乙公司通过法律诉讼程序,维护了自身权益。
  【律师意见】
  在该案中,我们是施工方的代理律师。通过对案件整体进行分析研究后,我们认为,本案是建设施工工程合同纠纷,该类案件的法律关系是十分清晰的,双方争议的焦点就在于,如何认定工程造价及施工方的损失。案件的关键在于如何通过大量细致的证据搜集整理工作,最大限度地维护施工方的利益,这也是我们在进行诉讼操作中的工作中心。
  首先,从确保债权人利益角度出发,依据我国关于优先权的司法解释规定,在提起仲裁诉讼的时,同时提出就部分工程款优先受偿的申请,即对于惠发大厦工程折价或拍卖优先受偿。其次,在诉讼中,对于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按照工程的实际施工情况,我们反复比照,仔细认真地核实每个数据,为委托人争取每一分利益。再次,在对方否认工程造价以外损失时我们举出了确凿证据,证明损失的发生是因对方违约行为直接造成的,作为守约方的施工方提出索赔的要求,目的是为了挽回自己已遭受的损失,绝非是以此牟取暴利。代理律师合法入情的意见最终被仲裁庭所采信,并体现在仲裁裁决中:“虽然对申请人提出被申请人应当支付1997年12月31日停工后的管理人员工资,鉴定单位未予考虑,但依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及双方签订的停工协议、补充协议,申请人一直在履行管理和护场义务的事实,应适当给付部分管理人员的工资是合理的。”
  该案最终取得了满意的结果,作为代理律师还是深有体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虽然法律关系较为明确,但因时间往往较长,期间发生诸多变化,双方洽商变更的情况大量存在,很多事实仅仅由双方口头约定,而无书面材料加以证明。这就造成日后发生纠纷时,双方争议较大。因此,对于代理律师而言,必须认真审核相关材料,提出充分证据,这个工作量是相当大的。同时,必须对相关法律法规有深入理解。比如关于工程款优先受偿的问题,虽有法律规定,但因其过于原则,不明确,往往导致适用上双方理解上的差异。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律师对此有深刻的理解,结合法律和案件事实,提出充分的理由以说服法官或仲裁庭,以争取有利的结果。总之,律师的认真负责以及扎实的理论功底是办好该类案件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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