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智环球旗下网:律师建站 律师联盟 律师导航
当前位置:您现在的位置: 律师联盟 >> 工程建筑 >> 工程法规 >> 正文
关于印发《佛山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的通知
作者:匿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更新时间:2012-02-18
【摘要】佛府[2001]040号 城区、石湾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佛山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一年五月十日 佛山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展城市绿化事业,加强城市环境建设……
  佛府[2001]040号
     城区、石湾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佛山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一年五月十日
  佛山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展城市绿化事业,加强城市环境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佛山市城市规划区内绿化设施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佛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佛山市城市绿化工作。
  各区政府负责辖区内街和村镇的绿化建设和管理工作。
  市规划、国土、计划、公安、交通、环保、工商、电力、电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规定。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其规定执行。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和维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城市建设中安排一定投资比例用于城市绿化,提高公众绿化和环境意识,组织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加强城市绿化科学研究。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绿化建设和维护绿化设施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 城市绿化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绿化规划主要内容应当包括:绿化发展目标,各类绿地规模和布局,绿化用地定额指标和分期建设计划,植物种植规划。
  城市绿化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制镇的绿化规划,由市规划部门和市辖区人民政府协同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坚持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与丰富城市景观相结合的原则,利用、保护城市的自然和人文资源,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
  第八条 市辖区绿化规划建设指标,到2006年应当达到如下标准:建成区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40%,绿地率新区不低于35%,旧城区不低于30%,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第九条 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安排配套绿化用地,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工程项目用地面积的比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医院、休(疗)养院等医疗卫生单位不得低于40%.
  (二)高等院校不得低于40%,其他学校、机关团体单位不得低于35%.
  (三)经环保部门鉴定属于有毒有害的重污染单位和危险品仓库,不得低于4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置宽度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
  (四)宾馆酒店、商业、商住、体育场(馆)等大型公共建筑设施,应当进行环境设计,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不得低于35%,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下的,不得低于30%.
  (五)居住区、居住小区和住宅组团不得低于30%,在旧城改造区的不得低于25%,其中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居住区不得低于2.5平方米,居住小区不得低于1.5平方米,住宅组团不得低于1平方米。
  (六)工业企业、交通运输站场和一般性仓库不得低于20%.
  (七)其他建设工程项目不得低于25%.
  (八)新建大型公共建筑,在符合公共安全的要求下,必须建造天台花园。
  (九)各类平顶建筑物应当进行天面绿化。
  第十条 新建、改建城市道路,铁路沿线两侧和江河两岸等绿化的规划建设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城市干道规划红线外两侧建筑的退缩地带和公路规划红线外两侧的不准建筑区,除按城市规划设置人流集散场地外,均应设置景观绿化带。其宽度分别为:城市干道规划红线宽度26米以下的,两侧各2米至5米;26米至50米的,两侧各5米至10米;50米以上的,两侧各不少于10米。公路规划红线外两侧不准建筑区的隔离绿化带宽度,国道各20米,省道各15米,县(市)道各10米,乡(镇)道各5米。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推荐工程建筑律师
    咨询工程建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