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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概述
作者:匿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更新时间:2012-02-16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担保法规定了五种担保方式,即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担保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担保法规定了五种担保方式,即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担保方式。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中小企业拟提供的反担保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反担保和保证金等。本公司根据项目的风险程度、担保金额的大小等实际情况确定并取得其中一种或几种反担保方式。保证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的债务履行作担保,由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其确定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不转移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包括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以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一、保证反担保
  二、抵押反担保企业可以其合法的财产提供抵押反担保。
  (一)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1、企业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2、企业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3、企业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4、企业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5、企业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6、企业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二)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和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须同时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三)抵押反担保操作程序
  1、合同当事人以上述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
  2、办理抵押物登记,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供下列文件或者其复印件。
  (1)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2)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
  3、办理抵押登记的部门如下:
  (1)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2)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到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3)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4)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5)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4、以上述财产之外的其他财产抵押的,合同当事人可向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办理抵押合同公证。
  三、质押反担保
  (一)企业可以其所有的或依法有权处分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动产提供质押反担保。
  (二)下列权利可以质押:
  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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