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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学家三问《拆迁条例》
作者:匿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更新时间:2012-02-15
【摘要】对于情于法都不适时宜的“旧法”进行清理也是立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上海法学专家三问《拆迁条例》 这是一个特例,却具有耐人寻味的普遍性……

对于情于法都不适时宜的“旧法”进行清理也是立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上海法学专家三问《拆迁条例》 这是一个特例,却具有耐人寻味的普遍性。 现居住在多伦多的洪鼎生先生在福州三坊七巷有座祖屋,今年1月31日凌晨,这栋四层的小楼房被“拆迁公司夜里清理垃圾时不慎碰

  对于情于法都不适时宜的“旧法”进行清理也是立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上海法学专家三问《拆迁条例》

  这是一个特例,却具有耐人寻味的普遍性。

  现居住在多伦多的洪鼎生先生在福州三坊七巷有座祖屋,今年1月31日凌晨,这栋四层的小楼房被“拆迁公司夜里清理垃圾时不慎碰倒”。于是他向警方报案,然而无果。不久,他看到《物权法》被通过的消息和重庆“最牛钉子户”的报道后,决定将被推倒的祖屋照片上传到网上,企盼获得公众舆论的支持……

  然而,时至今日,问题依然没有任何进展。

  问题在哪?《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下称《拆迁条例》)是也!

  是的,在房屋动拆迁领域,眼下《物权法》所确立的原则远远不及被开发商奉为圭臬的《拆迁条例》来得硬与切实。

  看来,《物权法》是通过了,对于中国民众而言其最大的意义在于自己的私有财产权有了更明确的法律保障,公私财产权得到平等保护。但城市房屋拆迁中,开发商手中的《拆迁条例》依然摇而未坠,所以近来类似洪先生的遭遇仍时有发生。这已成为《物权法》通过后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有关《拆迁条例》的争议于今尤烈。

  其实,在《物权法》通过后,包括车库、会所等小区公共物业引起的纠纷就此起彼伏,引发了《物权法》公布后的第一波冲击。《物权法》对我们生活的影响已然开始。我们将如何应对?那些尚存争议的法律空隙如何进一步修补与完善?

  建设法治社会,立法是基础。而及时地对于情于理都不适时宜的“旧法”进行清理也是立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时过境迁的法规还在作为执法依据,既戕害社会公平正义,还可能造成法规之间互相“打架”,给和谐添乱。

  眼下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便是一例。

  “谁影响嘉禾发展一阵子,我影响他一辈子”。

  2003年到2004年,湖南嘉禾县城一度出现这样触目惊心的标语。嘉禾珠泉商贸城是纯粹的商业项目,但县政府直接把它与“嘉禾发展”挂钩,勒令1100户被拆迁居民全力配合,不仅打出恐吓性标语,更动用警力大肆逮捕群众。

  不论商业拆迁还是公益拆迁,如果全凭政府一句话,其后果将是可怕的!

  商业拆迁与公益拆迁岂能混为一谈?

  《物权法》其实并没有直接规定拆迁问题,而是明确了对私有财产“征收”的条件,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且要“依法给予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按照《物权法》,在公共利益需要时才能强迁(征收),出于商业利益时就不能强迁,只能平等协商。”法律快车说,但现行的《拆迁条例》中却没有区分这两种拆迁,只是强调拆迁的条件由政府审批。审批的要求里也没有区分“公共利益需要”与“商业利益需要”,于是,强迁便很容易被滥用。

  还有,《拆迁条例》规定,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应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交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并有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再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就可以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实施拆迁了。但是,在这证那证中就是没有提到《物权法》中应当符合公共利益的条件,也就是说公共利益并不是拆迁的条件。

  这岂不意味着不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项目也可以随意拆迁吗?

  对此,王全弟等专家进一步指出,早在《物权法》通过之前,《拆迁条例》的上述问题就已显露了。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9条,“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但依据《拆迁条例》第7条,政府部门只需应五证齐全的拆迁人的申请,就可将土地使用权收回,至于是否具有公益性目的则并无要求。

  商业拆迁与公益拆迁混为一谈,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拆迁的所有流程又与政府行为息息相关,政府力量过多介入到拆迁当中。在拆迁矛盾最为激化的2003年,一种传统的非讼方式———信访也被广泛采用。

  有调查显示为据:仅当年前8个月就有5360人跑到国家信访局投诉拆迁不公。从2000年到2003年,此类上访信每年平均增长五成。

  不管方式,毋论贫富,这些人被统称为“钉子户”。他们要保护的房产,通常突兀地站立在一片废墟中,像汪洋中的孤舟。但越来越多孤立的“钉子户”,逐渐结成联盟。而对保存私有财产的诉求,也逐渐向国家大法靠拢。

  2004年,《宪法》的一个重要修改是规定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同时,今年10月1日将实施的《物权法》则进一步明确,政府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在依法给予补偿的情况下实施征收。“但问题是,如何界定‘公共利益需要’。如果没有一套完善的界定机制,原本保护老百姓的征收制度,反而会成为套在老百姓头上的桎梏。”王全弟说。

  广东的“华侨祖屋被毁案”在2005年一度引起全国关注,讲的是加拿大华侨黄梅侠因在祖屋拆迁补偿问题上与广州越秀区房管局未能达成协议,后者将黄梅侠告上法庭。黄梅侠憋足劲打算在法庭上讨个说法,可惜的是法院还没开庭,黄梅侠房子就被推倒了……

  “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拆迁条例》里的这一条让黄梅侠欲诉无门。

  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应否修改?

  “即使被拆迁人与拆迁人并没有达成协议,拆迁人也可以先把房子推倒。”上海律师张黔林近日上书全国人大,强烈要求修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他说,根据《拆迁条例》被拆迁人对拆迁不服的可以向行政部门申请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但拆迁人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这样一来,实际上在法院审判之前,房屋就会被强拆,房屋的物权就已经灭失。因此从物权的角度来说,法院的审判也就没有意义了。”张黔林说,这是《拆迁条例》在《物权法》面前凸现的一大“硬伤”。《物权法》确立了物权制度,同时也使原有法律法规的问题更加凸显。

  张黔林透露,内地所说的“拆迁”在香港叫做“迁拆”,是先拆了再迁还是先迁移后再拆除,两个字顺序一颠倒,其内涵就大为不同了。

  尽管没有像张律师那样激烈地上书全国人大,复旦大学民法学教授王全弟的心情也很着急:“法院是最终的裁决机构,没有经过法院审判就可以先把房子推倒,老百姓的物权还怎么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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