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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拆迁违反刑法
作者:匿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更新时间:2012-02-15
【摘要】2003年10月底,北京警方宣布逮捕两起暴力拆迁的嫌疑人,其中一起就是中国经济时报2003年9月24日报道的北京一户居民深夜遭捆绑蒙面房屋被夷为平地案件的施行者……

2003年10月底,北京警方宣布逮捕两起暴力拆迁的嫌疑人,其中一起就是中国经济时报2003年9月24日报道的北京一户居民深夜遭捆绑蒙面房屋被夷为平地案件的施行者。此间媒体称,这是北京警方首次对野蛮拆迁行为按照刑事案件处理,也是公安机关近年来第一次严惩

    2003年10月底,北京警方宣布逮捕两起暴力拆迁的嫌疑人,其中一起就是中国经济时报2003年9月24日报道的“北京一户居民深夜遭捆绑蒙面房屋被夷为平地”案件的施行者。此间媒体称,这是北京警方首次对野蛮拆迁行为按照刑事案件处理,也是公安机关近年来第一次严惩此类违法者。记者注意到,检察院是以涉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罪和故意伤害罪批捕涉案人员的。北京市公安局副局长刘绍武表示,警方将严厉打击暴力拆迁的不法行为,涉及严重侵害人身财产权安全的将被列入刑事案件严肃处理。

    人们终于从此印证了暴力拆迁或野蛮拆迁不仅违反了《民法通则》、《合同法》和《房地产管理法》等国家民事法律,而且违反了《刑法》;而强制拆迁不可能是文明的,势必导致野蛮手段,野蛮拆迁也往往诉诸暴力,因此强制拆迁势必带来暴力拆迁,也是违反《刑法》的。《刑法》在这方面的规定十分明确:

    《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行政法规和地方规章中关于“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实施强制拆迁”的规定,不仅恰恰符合《刑法》关于强买强卖、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故意毁坏和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罚规定,也与《宪法》第13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和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相抵触。

    因此,最近一些地方明令禁止或不支持强制拆迁和按照刑法严惩此类违法者,是对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的尊重和维护,是向法治和文明社会的一种接近,必然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衷心拥护和支持。

    据了解,有的省市明确规定,不得强拆,更不能动辄把公安政法机关推到第一线,意识到强制拆迁确实存在侵犯公民私有财产的问题,而且涉及《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关于“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从重处罚”的规定,行政机关法律意识的增强使当地党政领导的威信和形象得到一定程度的提升。

    很难设想,一个地方的经济很繁荣而公民的财产权利却得不到起码的保障;而整天对自己立足的土地房屋产权诚惶诚恐、担心哪天就会被剥夺的公民如何去建设一个具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的现代化国家?然而,现在流行着一种集体无意识——对现金、储蓄、家用电器等相对于土地房屋财产来说不大的动产行“抢”是违法的,但对于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这样一种价值较大的不动产行“抢”好象不存在违法问题,更不会依法追究责任。这实际上是“窃钩者盗,窃国者侯”的强盗逻辑,形成了目前行政权力与开发商在一定程度上的结合规模性侵害公民不动产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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