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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问题
作者:匿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更新时间:2012-02-15
【摘要】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是指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需要占用土地的单位与被占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因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而发生的纠纷。审理这类案件应该注意以下问题。 ……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是指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需要占用土地的单位与被占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因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而发生的纠纷。审理这类案件应该注意以下问题。

  一、土地使用者是否合法

  所谓土地使用者是否合法包括两个方面:

  1、土地使用者是否合法。这里讲的土地使用者就是指使用土地的人或单位,比如使用土地者是以房地产开发者的名义使用土地,那么就要审查其是否确实具有房地产开发者的合法身份。比如,该单位是否具有房地产开发的合法批准,如果其有房地产开发的合法批准,还要审查其这种批准是否还在有效期内,比如该企业的有效批准年限是三年,那就要审查其是否超过了批准年限,如果超过了批准年限,就不再具有房地产开发的资质。与此同时还要注意,使用土地者是否是使用他人的合法批件,有些单位和个人利用他人的合法批件去违法地使用和占用土地,这也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其中还要审查,使用土地者是长期使用还是短期使用,长期使用和短期使用批准的单位不同,使用年限、方法也不同。短期使用的不得按长期使用对待。长期使用办理短期使用也不妥。

  2、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行为是否合法。是指土地使用者使用国有土地或者使用集体土地是否经过了有权单位的合法批准。这里有三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是对使用土地的行为进行批准的机关是否是有权批准的机关。也就是说并不是任何一个机关都有权对使用土地的申请进行批准,只有有权批准的机关的审批才是有效的。比如占有和使用城市国有土地,必须先有规划部门的规划,再有土地部门的同意,这两项缺一不可。

  第二是虽然是有权批准的机关,但是,有权批准的机关内部还有一定的权限的分工。比如对于占用耕地的批准机关是国家土地管理部门,但是根据占用耕地的面积的不同,国家又对其权限进行了限制,并不是只要是土地管理部门就可以随意地批准使用土地。如《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用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用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国务院备案。”

  第三是土地使用者是否经过了合法申请和审批过程。也就是说在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过程中,应该以书面形式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并由土地管理部门以正当的程序进行审批。这个审批的过程是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的,必须依法进行。如果土地使用者以非法的手段,如行贿等使土地管理部门的某个干部非法的、不经合法程序弄到土地使用的手续,形式上虽然可能合法,但其实质上是不合法的,是无效的。

  二 、掌握好征用和占用土地的补偿标准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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