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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侵权行为法借鉴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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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10-23 17:36:00 | By: 周华敏 ] |
| 我国侵权行为法借鉴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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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10-22 19:48:00 | By: 周华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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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主按语 我国在制定侵权行为法的过程中, 争论的焦点问题之一就是究竟是借鉴大陆法系的立法特点来制定中国侵权行为法, 还是借鉴英美法系的侵权法特点来制定。这个问题的实质在于, 在制定中国侵权行为法的立法模式上, 是坚持侵权行为一般化的立法模式(即大陆法系侵权行为法的立法模式) , 还是采用侵权行为类型化的立法模式(即英美法系侵权行为法的立法特点)。针对这个问题, 杨立新教授提出中国侵权行为法的立法应采取融合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两种做法的模式, 既坚持侵权行为的一般化, 也实现侵权行为的类型化, 走侵权行为一般化和类型化相结合的立法道路。为了便利大家学习,特从《河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 年第1 期转录杨立新的看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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