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虽然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但是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却难以得到全面体现,突出表现就是在收集证据和质证方面。
(一)《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第一款:辩护
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表面上看,辩护律师能够调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让他们帮助取证,但是实际上,是为辩护律师设了一道“门槛”,不是每个辩护律师都能迈过去。原因是:刑事案件此时已经立了案,无异于“立了案就错不了”,虽然不禁止律师取证,但是有阻碍,看你能不能过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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