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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杨秀廷的困惑 
[ 2007-11-10 16:58:00 | By: 佘小红 ]
 
我依命令出警,依法亮明身份,与涉嫌冒充警察进行敲诈的犯罪嫌疑人搏斗并将其擒获,这咋就成了故意伤害?”年过五十的退休民警杨秀廷已经放下工作两年,但他显然还没有享受到退休后的恬淡。
  从1999年初的那个夜晚开始,这种焦虑和困惑的情绪就一直困扰着杨秀廷。先后三次开庭,2003年4月15日太原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杨秀廷在执行任务中“处置不当”,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附带民事赔偿17.5万元。
  2003年4月,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站前派出所给缓刑期满的杨秀廷办理了退休手续。此时,杨秀廷刚刚49岁。
  
  依法出警,嫌疑人左眼致伤
  
  事情缘起于一次普通的出警。
  1999年2月13日深夜10点,太原市公安局站前派出所接到报案,“有人冒充警察,利用女色,敲诈钱财”。派出所值班负责人指派杨秀廷带领纠察员李义出警。行至火车站邮政大楼附近时,二人将嫌疑人张建国抓住。在扭送其回派出所时,他们遭到了张建国的强烈抵抗。最终,杨秀廷制服了犯罪嫌疑人,并在增援民警的帮助下,将张建国带回派出所。
  在派出所,执行讯问任务的民警发现张建国眼部受伤,经山西省人民医院医生初步检查,其左眼有眼睑肿胀、皮下淤血、下睑内眦部裂伤等受伤症状。太原市检察院随后作出的法医学检验认定,张建国左眼无光感,已构成重伤。随后,张建国在医生的建议下做了左眼球的摘除手术。
  至此,案件最关键的、争议最大的问题出现了——张建国的伤是在什么情况下造成的?
  张建国在笔录中称,杨秀廷在他不愿意跟随前往派出所时,对他进行了殴打,杨秀廷按住他的双肩往下磕,导致他眼部受伤。
  杨秀廷则说:“我在亮明证件后,依法将嫌疑人带往派出所,但他突然挣脱逃跑。后来他逃跑不成便回过身正面袭击我,几次弯腰攻击我的裆部要害。当时天色漆黑,两人扭打在一起,他的伤可能是摔倒碰的,也可能是我提膝防护时撞到了他。”
  
  5年间3次判决,民警成为“罪犯”
  
  1999年6月,太原市迎泽区检察院对杨秀廷提起公诉。同年8月,迎泽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杨秀廷在执行公务中处置不当,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造成被害人重伤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杨秀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对这一判决,杨秀廷完全不能接受:“我是依法出警,让他去派出所配合调查,这是完全正当的。他不但多次逃跑,而且对我进行身体攻击,在这样的情况下我怎么能不去制服他?他是正欲逃跑的犯罪嫌疑人,而我是正在执行公务的警察呀!”
  从各方面的证言以及检察机关调查的笔录、法院判决书中都可以看到,嫌疑人张建国在受到杨秀廷等出警人员的盘问,并被要求回派出所接受调查时“坚决不走,并动手反抗”。但是,这似乎并没有影响法院对案件性质的认定。
  2001年7月13日,迎泽区法院驳回杨秀廷的再审申请书。2002年2月21日,太原市中级法院认定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指令迎泽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同年9月5日,太原市中院裁定原判决事实不清,撤销迎泽法院刑事裁定,发回重审。2002年12月5日,迎泽法院作出了维持原判的决定。
  几年来,杨秀廷坚持不懈地申诉。然而令他失望的是,2003年4月15日,太原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是否防卫过当?
  
  太原市中级法院发给杨秀廷的《驳回申诉通知书》认为,杨秀廷在制服嫌疑人过程中使用暴力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他人重伤,已构成犯罪。
  那么杨秀廷在执法过程中的行为究竟有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其限度的界线在哪里?
  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李肖霖对记者说:“杨秀廷作为公安民警,在出警过程中对被指认的犯罪嫌疑人有权命令其到派出所协助调查;不明身份的犯罪嫌疑人企图逃跑并攻击警员的时候,杨秀廷有法定权利还击和制服嫌疑人。”
  李肖霖认为,犯罪嫌疑人张建国的攻击属违法和涉嫌犯罪,杨秀廷的防卫和攻击行为是在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也是身为警员的应尽义务。
  杨秀廷在执法过程中致使犯罪嫌疑人受伤,那么这样的伤害是否就是“故意伤害”呢?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田宏杰多年来从事刑法研究。“不要说造成了损伤的后果,即便是故意造成身体的伤害也未必就是故意伤害。”田宏杰教授在看过杨秀廷案的相关文字材料后说,“判断公安民警造成犯罪嫌疑人身体损伤是否构成犯罪,首先要看这种故意,是一般故意,还是故意犯罪。”
  田宏杰说:“如果造成对方受到伤害是出于防卫的目的的故意,防卫人是要制止对方的不法侵害,那么这种对不法侵害者的故意加害是正当的,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公安民警在已经将对方有效控制住的情况下,哪怕是打几巴掌也是不行的。”
  她表示,从法院对杨秀廷一案的判决书来看,判决过于简单片面,只看到了伤害的结果,而没有考虑施害者的防卫意图。杨秀廷与张建国身体接触的直接后果是,后者身体造成严重的伤害,最终失去了一只眼睛,这并不能说明杨秀廷的行为一定超过了必要的限度。“不能完全以伤害的程度来判断防卫过当与否。”
  “我们首先要明确什么是正当防卫、构成正当防卫的条件是什么,这样才能判断一种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田宏杰分析认为,根据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她解释,构成正当防卫要具备五个条件:有不法侵害发生;在不法行为进行中实施;防卫要指向不法侵害者本人;主观上,一方面要认识到对方的行为是不法行为,一方面意识到可能会造成对方伤亡;在限度上,防卫不应该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从杨秀廷案的大量文件可以看出,杨的行为明显与前四个条件相吻合,只是第五条限度条件一项较为复杂,也就是说,杨秀廷的行为是否属于防卫过当存在一定争议。”
  
  是否应该增设袭警罪?
  
  2006年2月23日,公安部新闻发布会通报了这样一系列数据: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的25年间,全国公安机关因公牺牲的民警是8232人,因公负伤的民警达到了141312人。而从90年代以来,因公牺牲的民警就有6819人,平均每一天是1.2人,负伤的人数达到了120783人,平均每一天是20.7人。公安部资料还显示,仅2005年上半年,全国公安机关因公伤亡民警3382人,其中,因公牺牲170人,因公负伤3212人。因在执法过程中遭遇暴力阻碍而牺牲的23人、负伤1803人,分别占牺牲、负伤人数的13.5%和
56.1%。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的警察,成了和平时期牺牲最多的职业群体之一。
  面对愈演愈烈的袭警行为,我们国家是否应该增设袭警罪?目前,国内学者对此态度不一。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杨忠民认为,暴力袭警行为是对国家法律权威的公然挑战和损害。警察是国家法律的重要执行者,国家法威在相当程度上是通过警察的权威予以体现的。从这个意义上说,以妨害警察执行公务为目的的暴力袭警行为,不仅仅是对警察权威的公然挑战和损害,更是对整个国家的法律权威的公然挑战和损害。因此,设立专门的袭警罪十分必要。
  田宏杰则认为,目前,世界各国对袭警行为的定罪方式,大致有以下两种模式:第一种是英美法系国家采用的独立罪名模式。例如,美国的联邦刑法及其各州刑法均将袭警行为规定为一种独立的犯罪,并设置了相应独立的法定刑。第二种是大陆法系国家采用的非独立罪名模式,具体又分为两种形式:一是法、德、意等国采用的方式,即将袭警行为规定为妨害公务罪的一种表现形式,但对该罪设置多个量刑幅度。
  我国法律对罪名的设置一直沿用的是大陆法系传统,如果单就袭警罪的设立采用英美法系的做法,显然与我国的法律文化传统与整个罪名体系不吻合。
  田宏杰认为,借鉴大陆法系法、德、意等国的做法,完善我国关于袭警问题的法律规定,更为合理可行。对于袭警行为的立法规制,可以考虑采取以下方式予以完善和加强:首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单行刑法规定,将现行刑法中的妨害公务罪的量刑幅度修改增加为三档,即分别针对情节一般、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妨害公务罪,规定与其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法定刑,以解决现有妨害公务罪法定刑过轻的问题。这样,既能大大提高对妨害公务行为的打击力度,使之能够满足惩治妨害公务罪的司法实务需要,又能在保持刑法典相对稳定性的基础上,增强刑法规定的前瞻性;其次,通过全国人大发布立法解释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的方式,对分别适用妨害公务罪三个量刑幅度的相应犯罪情节作出明确规定和解释;最后,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中的配套性规定。这样,就能形成一个有针对性的、可操作的打击防范袭警行为的完整法律体系,使任何形式的袭警行为都不能逃脱法律的制裁。
荒山秃岭
[第1楼]    发表于: 2007-04-15 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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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员和他们家人的期盼》


每当在媒体上看到警察被犯罪嫌疑人打死的报道,心理面总是一揪一揪的。面对那些泪雨纵横苍白头发的老者,那些嚎啕大哭风韵忧郁的年轻寡妇,那些不知道所以然的幼童,及那些风中赶来,排起长队默默流泪的同事和百姓。无不是送别着那大黑镜框中,先逝去的黑发人……

2003年我国476名民警牺牲、6076名民警负伤 。99年是中国警察死伤最多的一年,死530多人伤一万多人,多数是在缉捕现场被嫌疑人袭击牺牲的。中国警察已经是高危职业。

2001年中国有450多名警察牺牲;日本仅两人;美国也不超过10名,是我们警察不行吗?抓捕犯罪嫌疑人各国警察都是荷枪实弹,现代法治国家的理念是“警察履行职务中永远是警察防卫状态,任何人必须履行公民义务,攻击警察被视为对国家犯罪”,所以很少有人胆敢袭警,也很少有警察伤亡。而我国警察普遍地存在心理顾虑,认为“嫌疑人抓不到充其量是草包,一枪打不好终身玩完了”。“刑无定式”现场瞬间的生死,是无法回避和预料的。我们在执法现场不敢动作优柔寡断,动作置后是产生伤亡的直接原因(警察查缉战术教程).

我们有一个怪圈,警察往往是在死伤后才当英雄,正当防卫与警察防卫之间有何区分呢?当今中国是平安盛世,警察伤亡确非常巨大,常常是既流血、又流泪,还时常产生对他们的不公和评价。请“设身处地”为基层的普通警员想想!

建立现代发达的文明社会,必须建立起现代政治品质的法律结构。以法律的权威震慑犯罪,保证现场双方公民安全,减少法律是非、消除社会误解,保障警察履行国家专门法律不受干预。同时保护警员作为普通公民的基本权益,可以大大地减少警员伤亡,这同样是社会文明的进步。这也是中国警察和他们妻儿家人所期盼的。

不能让他们和他们的妻子,面对国家的明确立法,不敢执法!自己成为罪犯!而流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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