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 护 词
(二 审)
审判长、审判员:
在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放火犯罪一案中,受被告人张某某的委托和洲联合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作为被告人张某某的二审辩护人参加诉讼。现根据案件事实,依照法律的规定,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定案时依法采纳。
一、诉讼程序违法
超期羁押
《某州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州检诉字[2006]第44号(以下简称《第44号起诉书》)诉称:“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放火罪,于2006年1月22日被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3月16日由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某县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从2006年1月22日被刑事拘留至同年3月16日逮捕,被刑事拘留53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根据上述规定,批准逮捕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7日,本案被告人在刑事拘留期间被超期羁押16日。
此为程序违法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