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期间的起算
近日多次碰到咨询这一问题,问题虽小,却关系着胜诉权能否得以实现,现将相关规定留在下方,期望能对有关人事有所帮助。
根据《劳动法》第82条的规定&S204;,&S204;提出劳动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S204;法。商&S204;
法&S204;商对于“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可以按照下列情况确定:
法&S204;商1﹑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
(1)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S204;,&S204;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S204;法。商&S204;
(2)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S204;,&S204;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S204;法。商&S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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