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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期间的起算 
[ 2007-10-23 18:36:00 | By: qianyuanyuan ]
 

劳动仲裁期间的起算

近日多次碰到咨询这一问题,问题虽小,却关系着胜诉权能否得以实现,现将相关规定留在下方,期望能对有关人事有所帮助。

根据《劳动法》第82条的规定&S204;,&S204;提出劳动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S204;法。商&S204;

法&S204;商对于“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可以按照下列情况确定:

法&S204;商1﹑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
(1)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S204;,&S204;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S204;法。商&S204;
(2)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S204;,&S204;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S204;法。商&S204;

法商2﹑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
(1)劳动者收到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上的时间&S204;法。商&S204;
(2)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S204;,&S204;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S204;法。商&S204;

法商3﹑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
(1)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S204;,&S204;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S204;法。商&S204;
(2)劳动者不能证明的&S204;,&S204;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S204;法。商&S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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