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从2008年1月1日起,我国《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将正式实施,该规定首次明确,用人单位强查乙肝将被罚款1000元。这将使中国约1.2亿慢性乙型肝炎病毒(HBV)感染者在免受就业歧视方面的权益得到进一步保障。
乙肝是严重的全球公众健康问题。(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4802117)在全球20亿曾感染乙肝病毒的人群中,有超过3.5亿人为慢性乙肝患者并终身携带。中国是乙肝人口大国,有关流行病学资料显示,我国乙肝病毒感染率为57.6%,其中乙肝病毒表面抗原携带率为9.8%。
由于很多人并不了解相关知识,大多数人谈肝色变。天津市传染病医院医政科长、天津市肝病康复中心主任王震宇告诉《法制周报》记者,其实,乙肝的主要传播途径并不是消化道传染,而是血液和性接触。WHO(世界卫生组织)也曾明确地指出,乙肝不通过食物和水传播,也不会通过工作接触传播。
但由于误会和恐惧,在过去的很多招聘中,乙肝病毒携带者一概被拒绝录用,为了了解应聘者是否携带乙肝病毒,甚至强制要求进行有关检查。
提到这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硬性规定,全国最大的乙肝公益网站“肝胆相照”论坛权益版版主陆军在接受《法制周报》记者采访时说,“这是非常好的事,表明政府在进一步加大对乙肝病毒携带者正当权益的保护力度。”
陆军还希望卫生部门也能够积极行动起来,禁止医疗机构和体检部门在入职体检中查乙肝,在福利体检中,体检结果只能给体检者本人,不能给单位。(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4802117)并且希望最高法院能够出台司法解释,明确判定什么行为是乙肝“歧视”行为。
“医疗、医学还不能彻底解决根治乙肝,如果限制这样的当事人就业, 是对他们就业权利的侵犯,是不公平的。因此国家政策是从保护当事人就业权利出台的。”劳动法专家、知名律师马国华说。
王震宇也赞同《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禁止强查乙肝的规定,但他不主张对强查者过多责罚,在他看来,企业这样做的原因只是因为不了解乙肝,因此加强对乙肝的科学宣传显得十分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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