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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基层法院执行难问题的思考 
[ 2007-11-7 9:23:00 | By: 卢小兰 ]
 
关于基层法院执行难问题的思考
作者:陈峰
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不断进步,各种政治、经济体制改革逐步推向深入,经济发展环境和社会生产条件在不断改变,人们的思想意识和社会认识能力也随之改变。在这种客观态势,执行案件性质和数量也在不断改变和上升,给基层法院的执行工作带来的难度越来越大。怎样看待这个问题,如何解决这一难题,是摆在我们基层法院执行人员面前需要积极思考和探索的实际问题。
一、执行难的现象和原因
解决问题首先看清问题的实质,找准执行难的原因,要对症下药。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依照法定的程序,对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内容,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执行是法院审判生效的法律文书得到实现,即实现民事权利义务得以实现的有效手段。当然,执行案件不只限于审判处理的案件,也包括公证机关制作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以及仲裁机构作出的生效裁决书等。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家体制改革,基层法院难以执行的案件越来越集中表现在交通事故伤害赔偿案、劳动伤害赔偿、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借款合同等纠纷案件。这些案件所占比重越来越大,但情况却等等不一。
(一)交通事故伤害赔偿纠纷案。由于农民收入大幅度增长,农用三轮、摩托车等机动车辆明显增多,带动了农村经济的迅猛发展。同时,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得道路建设不断加强,县域内的县乡路、乡乡路、乡村路、村村路面状况彻底改善,呈现出“路好车多”局面。但农民驾驶机动车辆的技能和安全意识较差,致使交通事故伤害赔偿案件不断上升,直接和间接损失较大,执行标的额较多。这类案件的大部分被执行人没有一次性完全赔偿能力,自然产生“能拖就拖、能躲就躲、被拘就拘”的“耍赖”思想,给执行工作带来困难。
(二)劳动伤害赔偿纠纷案。随着劳动体制和制度的不断健全完善,劳动者法律自我保护意识提高,通过法律手段解决劳动纠纷的劳动伤害仲裁案件增多,但是用人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意识差,自认为财大气粗、有关系,在思想上存在着“我给你钱,你给我干活,两相情愿,你自己不小心伤到自己,与我无关,仲裁让我赔偿,我就起诉,宁肯把钱花在管事上,也不赔偿当事人”的想法。从形式上看虽然没有签定劳务合同,但雇用劳动力本身已成为事实劳动合同,受国家劳动法保护,显然,用人单位思想错误,作法违法。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思想认识不够,有消极抵抗意识,增加了案件的执行难度。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目前,国家土地政策不断变化,土地使用负担减少,国家加大了农业生产的直补力度,实施“两补”政策,取消农业税费,种植土地收益大幅度增长,激发了农民耕种土地的积极性,出现了过去不愿耕种土地、现在主动争取土地经营权,村民“寸土必争”的现象。有些土地承包人由于前几年转包给他人或退还给村委会,现在却要求返还土地;有些土地已有人承包,由于有些承包土地期限时间较长,部分群众有“红眼”思想,鼓动村委会重新发包致使产生侵犯土地使用经营权纠纷;由于结婚生子当事人要土地经营权,村委会又将承包土地分给现在想要地的人,出现了土地经营权纠纷案。目前,我国法律在土地经营权转换执行上规定不十分明确,加之“村规民约”或以民俗分配土地的现象存在,使在执行土地经营权过程中存在困难。
(四)借款合同纠纷案。该类案件数量大,已占全部执行案件的50%。主要是人们经济意识增强,很多城镇居民和农民借款投资从事第三产业或高附加值的第一产业,他们的市场风险预测能力和偿还能力较弱,经营一旦亏损,无力及时偿还贷款,执行中就出现了逃债、躲债、拖债等现象,给执结带来困难。
二、执行难的特点
基层法院的执行工作主要是面对农村,在执行对象中,农村人员为被执行人的占有很大比重,执行案件呈现以下特点。
(一)被执行人居住分散,流动性大,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比例较大。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民成为市场经济中较为活跃的劳动力生产要素,外出打工的越来越多。有的被执行人为了逃避执行,将财产隐匿、转移后外出打工,使得执行人难找,法院判决无法执结。集中体现在交通事故伤害赔偿、借款合同等纠纷案。
(二)被执行人教育水平低,法律意识淡薄,我国强制执行措施(如司法拘留、罚款)在农村缺乏威慑效力。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被执行人司法拘留的期限为15天,罚款在1000元以下,拘留时间较短,罚款数额较少,部分被执行人认为法院拘留15天无所谓,以此换来不赔偿、不还款,划得来,这使的一部分有能力的当事人而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同时,部分农民不明真象,只认为公安局有权抓人,不知道法院有此职能(造成这种思想的原因是:法院拘留时间短,社会效果影响小),一些组织、策划暴力抗法者利用这一点,认为最多罚自己1000元,没有什么大不了的事,造成暴力抗法突发事件的发生。
(三)被执行人的固定资产较少,执行处理起来很难。由于农民家家有自己的房屋,可能价值也挺高。但由于乡邻之间世世代代在一起生活和生产,故土情感强烈,所以被执行的房屋质量再好,价格再经济,本村居民亦无人购买,即使查封房产也不能实施拍卖。从另一个角度讲,债权人不敢或也不愿意受领,造成其房产不能实现执行价值。
(四)被执行人的收入不固定也不确定,其收入和财产难以掌握。从表面上看大部分被执行人只有农业收入,即耕种土地所得,去掉本人及家庭生活费用后,剩余很少,对于执行标的额在1万元以上的案件,很难短期内执行完毕。当事人的其他劳动收入,由于当地村干部或村民害怕打击报复,一般都不予配合,使执行难度加大。
三、改进执行难的措施
随着基层人民法院“重审轻执”意识的根本改变,执行理念不断更新,执行力量得到加强,为解决执行难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从而维护了法律的权威性和人民法院的执法形象。各地法院虽从实际情况出发,采取灵活多样、行之有效的执行方式,在努力提高执结率上收到了很好的效果,但针对执行难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在执行措施上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自觉接受监督,争取各方面支持。法院执行人员应牢固树立服务大局和“和谐执行”理念,切实增强解决执行难问题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对影响较大或重大案件要向当地党委政法委、人大等部门作出专题汇报,始终坚持定期汇报与专题汇报相结合制度,自觉接受监督,得到有关部门的关心支持,不断促进执行案件的质量和水平。
(二)夯实协作机制,充分发挥各方面作用。巩固和加强以法院为主,检察、公安、司法、财政、民政、工商、金融、劳动等部门参与的执行联运协作机制,实行特案专案与特别部门协作制和各部门定期召开联系会议制,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如2007年6月13日商河县人民法院在商河县沙河乡四官集村执行案件时,发生了部分村民抗拒执行、阻碍法官执行职务的严重暴力抗法事件。沙河乡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当地派出所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使暴力抗法势态得到及时控制。事后县法院发挥自身优势,主动出击,在当地党委、政府等相关部门配合下,使主要组织、煽动者赵洪海迫于法律压力,于2007年6月23日主动到县法院承认错误,接受法律处罚。同时,该院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张贴通告,使在指定的期限内有关哄闹、冲击执行现场等人员能够主动到县人民法院承认错误,接受法律处罚,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显现了联动协作机制的强大作用。
(三)执行与法庭联动,及时掌握被执行人动向。要做好执行与基层人民法庭的联络互动工作,同时与便民诉讼联络员保持密切联系,告知其范围内被执行人的负债情况,发动他们及时提供被执行人的去向、财产状况和线索,经常性地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以减少执行费用。
(四)大力实施重点案件领导挂牌督办制度。对于执行中的难点、热点案件,从立案到执行实施领导全过程督办制度,领导与办案人员共同研究制定相应措施,将案件中的矛盾消灭在萌发之中。如在执行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问题上,这类案件涉及到农民的自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的稳定,是当前的难点、热点问题。对此类案件,法院领导要亲自挂牌督办,参与研究执行方案,确保每一案件都做到任务、目的、责任落实到位。执行人员在认真分析案件事实,充分考虑当事人情况的基础上,提出执行方案,向院领导作专题汇报,及时与案件所在地政府、司法、土地等相关部门联系,共同研究制定相应措施,促使案件和解,做到既保障了申请人的合法利益,又避免了矛盾激化,有利维护了社会稳定。
(五)利用传统节假日、农忙季节进行集中执行。对一些外出打工、长期不在家的被执行人,要因时制宜,根据农村的生活风俗习惯,利用传统节日、农忙季节以及早晚被执行人在家里的时间进行集中执行。实施“因案制宜,灵活执行,因时制宜,突击执行”的执行方式,有效地改变被执行人难寻的现象,提高执行工作效率,实现案件执行提速与质量保障的和谐统一。
(六)借助新闻媒体、社会舆论对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进行曝光与谴责。对有履行能力而长期故意赖账、逃避执行的被执行人,要以公告的形式在集市闹区、村口、当地电视台公布其姓名、住址及欠债情况,利用社会舆论力量,谴责被执行人的行为,给其施加社会压力。对抗拒执行者,依法给予严厉制裁,确保执行到位。
(七)讲究执行艺术,避免执行不当。要避免简单粗暴、盲目地对被执行人施加强制措施,要在掌握确切事实依据的前提下、依据法律规定采取强制措施,避免因执行措施不当而引发当事人上访现象的发生。
(八)加强政治业务学习,打造过硬执行队伍。抓好每个人员的思想,建立定期集中学习一天的长效机制,精心选择有时代性、现实性、使用性、典型性强的材料,全面学习。要突出党风党纪、方针政策、政法战线上典型人物方面的学习,深入理解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从工作实践中提高每个执行员的思想修养,始终保持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以打造学习型队伍为出发点,要求每个执行人员牢固树立自觉学习的观念。在业务内容上,突出新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学习。在提高业务素质上,始终坚持内部比较和外部对照的原则,即纵向上自己和过去比较找不足,横向上自己和其他兄弟单位比较找差距,时刻提醒自身业务努力方向和主攻目标。
四、对于执行工作的建议
一是增强执行威慑力。对于一些组织、参加暴力抗法者来讲,被拘留15天,罚款1000元,拘留的天数和罚款数额少,个人触动不大,社会效果影响不明显,拘留和罚款的强制力在某些方面已失去应有的效力。在执行强制措施上应加大法律、法规、办法、意见等制定。
二是增强执行力量。针对当前基层法院执行案件数量上升和性质变化的现实情况,当地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要从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更大投入。
三是增强联运协作机制活力。执行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经济利益,同时也影响到社会和稳定,只有调动一切社会力量,发挥各部门职能作用,激活联动机制,使执行既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又使社会更加和谐,达到双赢的目的。
四是增强宣传力度。一方面提高人们法律知识水平,做到知法、守法、爱法、护法。另一方面提高金融等有关部门的法律和市场风险意识,逐步降低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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