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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必须强化两类主体的社会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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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9-17 16:53:00 | By: 林培德律师 ] |
要实现和谐社会,达到民主富强,必须要几代人长时间的努力,这无疑是一项艰巨长久的工程。但就中国目前的状况而言,首要的一点是强化以下两类主体的社会责任。 一是企业主。企业主以交少的人数占有较大份额的社会资源,但这些社会资源还是要供多数的人来享用。打个比方,如果你有一桶水,你可以拿回家去自己饮用;而如果你拥有一条长江的水,那全中国的人都要喝你的水。社会财富的流向遵循“马太效应”,即多的人会变得越来越多,少的人连他原有的也要剥夺。但是,政府和法律的存在决定了社会财富的享用不能也按照“马太效应”,相反,它不能严重背离公平正义,必须适当倾向弱者。因此,许多人的人要依靠某一个人的财富来生存,富者不能忽略其社会责任。在法治逐步确立的时代,企业主不得再恣意地依靠破坏自然环境、开设血汗工厂、偷税漏税、假冒他人商标专利等不当甚至违法的手段来攫取财富。这些曾经是资本原始积累阶段的普遍现象。而如今,这类掠夺他人、掠夺社会的行径都要接受法律的重点监督和处罚。现在赚钱不如以前那么容易了,忽视社会责任的企业主会遭到法律的无情报复,在一夜之间失去所有。有些比较开明的企业主在发家之后,建立了人性化的企业制度,关心员工福利,关心慈善事业,也关心环境保护,这是符合企业长远利益和社会发展要求的。这类企业的行为代表了今后的发展方向。钱交到这样的企业主手中不会用来干坏事,因此政府和社会也比较放心。 二是公务人员。这些人离社会组织的权利核心最近,拥有决定性的权利来指引社会走向。其实将社会生产生活组织好是公务人员的职务要求,而不是什么附加的义务,因为公务人员拿的是国家俸禄,而俸禄的来源则是纳税人所交的税金。从一定程度来讲,公务人员只不过是纳税人聘请的保持其福祉的人员而已。因此那引起钱权交易和权利出租的行为都应当遭到严厉的惩罚。不仅如此,那无为不尽职者也应当被请出队伍,人民需要是奋发进取的改革者,而非持“无过便是功”的人员。 以上这两类主体由于占据了主要的物质资源和权力资源,因此应当受到法律的严加看管。如果他们作恶,那后果肯定超过一般人作恶,因此强化其社会责任是实现和谐社会的关键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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